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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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流程

(一)委托和接受委托
委托人(或单位)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出具委托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材料及鉴定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组成司法鉴定专家组
接受委托后,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及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组成专家组。鉴定人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并对所鉴定内容及其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三)现场勘验、检测或技术信息检索(必要时)
1、如需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或对产品进行检验或检测,鉴定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2、如鉴定工作需进行现场勘验,在与委托方协商约定后,派出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并做好司法鉴定现场记录。
3、如委托方、当事人要求陈述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如鉴定组认为需要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分别陈述。

(四)鉴定专家组研究分析
鉴定专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事项进行研究分析,经集体讨论,最后得出相应鉴定结论。

(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1、鉴定组专家撰写《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后,送鉴定机构复核,完成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符合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两名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钢印。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式五份,四份交委托人,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鉴定组专家必要时可依法出庭作证。